云南高翠芳被迫害病危 母亲控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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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最近云南省石林县法轮功学员高翠芳的母亲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昆明市寻甸县法院法官章云江知法犯法的行为,要求释放处于病危的女儿高翠芳。

在检察院和律师都建议取保释放的情况下,法官章云江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在看守所对病危的农妇高翠芳开庭,并非法判刑一年半、勒索罚款四千。对章云江的违反法律、违反天理人性的行为,家属们愤怒地向寻甸县法院和昆明中级法院控告,并继续请律师上诉。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看守所秘密开庭,高翠芳身体严重虚弱,开庭被迫中止

下面是高翠芳的母亲在控告信中的诉述: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我女儿高翠芳被寻甸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从家中带走,指控她在寻甸打工时贴了两张“法轮大法好”的不干胶,随后被起诉到寻甸县法院。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法官章云江第一次在寻甸县法院对我女儿高翠芳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拒绝我和小女儿等亲属旁听,我聘请了律师为女儿作无罪辩护(律师多次指出法官章云江的违法行为),在庭审中由于女儿身体出现了不良反应(她进看守所后就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后经过昆明市延安医院检查诊断为:甲状腺癌。由于得不到有效治疗,高翠芳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法官章云江不顾我女儿的严重病况,第二次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开庭(也是不让亲属旁听),这次开庭因为女儿的身体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庭审而休庭。根据女儿的情况,当时律师就向法官章云江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根据高翠芳的病况,律师给看守所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希望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建议寻甸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在看守所时也向看守所左所长汇报了此事,左所长对律师说:我刚了解到高翠芳患“癌症”的诊断结论,我已经向寻甸法院的章云江递交了书面“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二天(十月十一日)我女婿接到寻甸县检察院通知,于是他于十月十二日去寻甸县检察签字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

可是寻甸县法院法官章云江毫不理会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及律师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申请和寻甸县检察院对高翠芳“取保候审”的决定,更不顾我女儿高翠芳病危的实际情况,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在昆明市第一看守进行了第三次强行开庭,因为律师此日不能来出庭,我们解聘了律师,准备重新聘请律师,但是章云江法官根本不管这些,仍然固执的照常开庭,在法庭上我女儿提出:我要另请律师为我辩护,还要委托我妹妹为我辩护,法官章云江根本不理会我女儿的合法要求。就这样在没有律师辩护和我女儿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强行开庭,草草结束了庭审,第二天就下达判决书:刑期一年半,罚金四千元。

我女儿年轻时就患有美尼尔氏综合症、腰椎间盘突出、头晕等病症。经过很多方法治疗都无济于事,面对当时的巨额医药费,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根本无力承担,她的身体每况愈下,病重得农活也干不动了,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简直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是修炼法轮功使女儿的身体康复了,她又能够下地干活了。

因为修炼法轮功,女儿于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被判刑三年。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关押期间,监狱为了逼迫高翠芳“转化”,进入九监区的第一天就在两个“包夹”(重刑犯)的监控下,强迫她每天十六小时坐在小板凳上(从早上六点到晚上十一点),还不许动,保持一个姿势,稍微动一下,就会被“包夹”谩骂。而且规定每天只能上四次厕所,还限制时间,不准洗澡,不准和别人说话等。女儿连续坐了五个半月小板凳后,身体出现头昏,神智不清、眼睛疼、肚子胀等症状。二零一零年六月,高翠芳的眼睛又开始疼痛难忍,经监狱医院检查,发现脖子上长了一个包块,这个包块越长越大,最后吃饭吃馒头都咽不下去。监狱拒绝为她手术治疗,就这样一直拖到高翠芳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被释放回家。

从监狱回到家里,高翠芳开始恢复炼法轮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她脖子上的包块奇迹般的变小,最后消失了。

这次女儿再次被关押进看守所后,身体出现了不适,经昆明市延安医院检查诊断为“甲状腺癌”,如今女儿身陷恶劣环境,不能得到有效治疗,作为母亲的我知道这一情况后,心如刀绞,我十分担心她的病况。

章云江作为一个人民的法官本应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可是他却事事对我女儿进行阻挠和刁难。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我认为:

1、寻甸县法院法官章云江对我女儿的整个庭审中不公开开庭,就连我这个当母亲的也不让旁听,他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法官章云江在没有律师为我女儿辩护的情况下开庭,他侵犯了宪法法律赋予我女儿的合法辩护权利。

3、法官章云江毫不理会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无视律师维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的合理要求及寻甸县检察院对高翠芳“取保候审”的处理决定以及延安医院“甲状腺癌”的病情诊断。并且亲眼目睹高翠芳罹患严重疾病的状态视而不顾强制开庭,他明显的侵犯了我女儿的生命健康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我要求上级机关秉公执法,纠正并追究法官章云江的违法责任,还我女儿的公正和合法权利,立即释放我的女儿,使她得到良好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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